纷纭教育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的规定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纷纭教育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级人民核准期限是多久?

(一)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复核。高级人民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抗诉,高级人民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三)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二、死刑复核阶段的时间是多久

1、死刑复核阶段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