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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的医疗机构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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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的医疗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综合医院、中西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医院;

3、中心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6、村卫生室(所);

7、急救中心、急救站;

8、临床检验中心;

9、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0、护理院、护理站;

11、其他诊疗机构。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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