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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行规哪个效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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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的效力大。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行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并且按照《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根据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规的制定主体是,行规根据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规具有法的效力。我国法律的位阶是:、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行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法律的位阶高于行规,是由全国制定的,通常叫某某法。

行规是由法制部门制定的,一般叫某某条例,是依据和法律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地方性法规只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有效。

行政规章是指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市的根据、法律和行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根据《行制定程序条例》,行规的制定是独享的权力,由于制定法律需要开会表决等一系列相当繁琐的程序,所以行规在制定程序灵活性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

由于中国的人口很多,科技进步又相当快,所以各种各样的法律事件层出不穷,如果出了一些小小的法律空白,就要制定一部法律,那么对国家来说既浪费资源,又没有必要,所以作为常设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就肩负起在遇到一些小的法律空白时,负责填补的责任。

此外,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权力不是基于人民的自治权,而是来自于的授权,地方没有不能干预的保留权力。

1954年没有规定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就没有立法权。

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要发展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和历史传统等因素决定的。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向全国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通过制定颁布行规,贯彻实施法律,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行规是履行执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行政规章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只属于“准法”的范畴。

我国规定:各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可以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制定规章。

可见行政规章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与法律及具有法律性质的行规、地方性法规有很多重要的区别。

①行政规章对于一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的规范。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号召等,后者行政相对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响,而并不是必须予以服从。

②行政规章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③行政规章虽不是由国家权力机构直接制定的,但是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都是经过我国、组织法明文授权的准立法机关。行政规章在当今各国已被公认为委任立法的产物。

④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既须依据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参照行政规章。将规章法定为行政审判的参考遵照,这也意味着,在我国行政规章实际上具有“参照法”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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