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交警扣留了车辆的,车上货物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驾驶人、货物管理人或货物所有权人自行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