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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情况变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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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死刑执行变更的规定:如果下级人民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在执行前罪犯具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或者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对死刑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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