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需在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未到期的债权在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停息。若债权人未在期限内申报,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需承担费用。
法律分析
一、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怎样通知公司的债权人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二、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依法申报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债权申报期限
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详细说明债权
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应当说明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关于未到期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关于超过申报期限
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结语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详细的债权说明和相关证据。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如果债权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需承担补充申报费用。以上是对公司清算和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