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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是向哪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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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审查处理,上级人民可以交该人民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查处理。原审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申诉;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人民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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