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则需要根据质押财产的价值向出质认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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