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如下: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3、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4、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判缓刑的具体程序如下:
1、缓刑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人民就应当立即交付执行,对宣判前关押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释放,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应再继续关押;
2、应当依法移送机关交付考察,实行亲属责任担保和经济担保的方法,敦促缓刑犯自觉接受改造;
3、人民应当做好缓刑犯的回访考察工作,不定期检查缓刑犯的执行情况;
4、做好缓刑考验期满的宣布工作,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判缓刑担保人具有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撤消担保人的责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