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纭教育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农村宅基地互换注意事项

农村宅基地互换注意事项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主观:

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换。本集体的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互换宅基地,究竟具体应当履行什么审批程序,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由村民向本 集体经济组织 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后,由县级批准。互换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不应严于宅基地的取得审批程序。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