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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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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滞纳金按以下计算公式收取:应纳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05%。从缴纳期限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到实际缴纳税款当天为止,是滞纳天数。

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其特征是:

1、适用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

2、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

3、可以反复为之,具体表现为按日加收。

滞纳金主要适用于税收领域,但不限于此。其他管理领域凡存在金钱给付义务的,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都有采用滞纳金的可能,如环保的排污费等。滞纳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使国家利益受损害,同时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于相对人使其权益受损,并能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因而可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税的滞纳金在以下情形收取:

1、虚开专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2、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4、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6、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7、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8、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9、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10、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11、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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