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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受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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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土地承包纠纷的情况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没有内部自行提出决议方案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起诉要求知情权的、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纠纷的、就缴纳入户费等费用产生纠纷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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