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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在哪里服刑

来源:纷纭教育

判决后服刑场所与所判刑罚有关。

判刑后可能会在社区矫正机构、看守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死刑执行场所等监管场所来服刑。

具体如下: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2、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是在判决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监管场所服刑;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罪犯交付执行前,有折抵刑期等情形的使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当地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三个月以上的,要在监狱服刑。一般情况下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是在判决地当地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一年以上的会发送回罪犯原省监狱服刑;

4、无期徒刑的,具体是哪个监狱服刑由判决;

5、对判处死缓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采用就近服刑的原则,即在判决地监狱、死刑执行场所执行;

6、对于未成年犯,服刑地点应当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看守所的法律规定:

1、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2、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刑罚执行的教育性原则:

1、正确执行刑罚;

2、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3、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4、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综上所述,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是在判决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监管场所服刑,被判处管制的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是在判决地当地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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