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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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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指定。

4、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

5、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

6、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的名称;

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3、鉴定材料;

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6、鉴定意见;

7、承诺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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