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原因为过错方重婚、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严重过错者,无过错方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下列情况之一成为离婚原因的,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1. 过错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过错方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
2. 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
3. 过错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4. 过错方存在其他严重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