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事实认识接近法律真实乃至客观真实的远近程度以及在行为价值认识的表现上,兼顾司法实践中的用语习惯,对认罪态度依次划分为:好(用语:好或较好)、一般、差(用语:差或较差)三个档次,并对各档进行相对标准化。
1、“好”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愿意坦白交代,交待问题主动、彻底;
(2)行为价值上: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悔恨表示;
(3)认罪服法。
2、“一般”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坦白交待时瞻前顾后、顾虑较重,或交代不彻底,有投机心理;
(2)行为价值上: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
3、“差”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不愿交代问题,进行消极对抗,对所实施行为进行狡辩,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
(2)行为价值上: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基本无认识,价值观扭曲,价值判断存在很大的偏执性,对讯问、审判等工作表现出明显不满和敌对情绪。
一、挪用辩护词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吗
可以,挪用罪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挪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等。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一)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二)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二、关于标的物错误的注意事项
1、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
(1)性质,指标的物具有的、对价值产生影响的事实上、法律上的特征及关系。
(2)价值并非性质,而是性质(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产生的结果。对于标的物价值(或市场价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2、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当下性质的错误认识,可构成重大误解。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性质未来变化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