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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纷纭教育

失信被执行人的解决方法: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法是错误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会提前解除失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已经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撤销申请。

此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的会延迟1-3年。纳入期限届满以后,人民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一、如果还在黑名单上,那是不可能自动解除的;

二、结案后,执行人员把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后就马上消除。

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条件: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

(六)人民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条件: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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