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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来源:纷纭教育

商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这样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包括: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综上所述,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必要时可以到人民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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