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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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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违法结婚之后如果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属于可撤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这样更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符合民法典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中国《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而结婚的”。这种提法似乎不妥,规定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似乎更妥当。因中国的大多数民法典学专家均认为“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除了因胁迫之外,另外还应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综上所述,认为中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

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姻,包括: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未达法定婚龄的;

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一般来说,无效婚姻是因为为当事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事实,如近亲结婚或者是因为有一些不能够进行结婚会有相关遗传性的疾病时所进行的相关民法典院都可以对其进行判决婚姻无效。但是具体的事实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例来进行相关的分析。非法进行挪用资金,首先是触犯了我国的相关刑法,其次是对于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也进行了触犯。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相关的起诉。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会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对挪用的资金进行相关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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