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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最新优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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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

(一)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除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暂时免除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小的,注册费、协会费、管理费减半征收。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残疾人自己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像、电影租赁等经营,规模小,管理费免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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