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提供进货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6、产品征税证明。
7、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8、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报关单包含什么内容
1、预录入编号;
2、海关编号;
3、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4、备案号;
5、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6、申报日期;
7、经营单位;
8、运输方式;
9、运输工具名称;
10、提运单号;
11、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13、征免性质;
14、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15、许可证号;
16、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17、装货港/指运港;
1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19、批准文号;
20、成交方式;
21、运费;
22、保费;
23、杂费;
24、合同协议号;
25、件数;
26、包装种类;
27、毛重(千克);
28、净重(千克);
29、集装箱号;
30、随附单据(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31、用途/生产厂家;
32、标记唛码及务注;
33、项号;
34、商品编号(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编号)
35、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
36数量及单位;
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38、单价;
39、总价;
40、币制;
41、征免(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42、税费征收情况;
43、录入员;
44、录入单位;
45、申报单位(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
46、填制日期;
47、海关审批注栏。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在出口环节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征收的在和消费税。
(2)使用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根据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①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②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③虚开、伪造、非法购买专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
④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上述《解释》第2条规定,“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②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③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④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之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5万元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