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裁决。
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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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1)由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作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行政诉讼中如何通知被告方
行政诉讼中人民对于立案的诉讼,会书面通知双方,告知已立案,并将原告起诉书发给被告,让被告应诉,并通知开庭时间,以便双方出庭。经人民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