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验.鉴定(混凝土结构.结构结构.钢结构、塔桅和高耸建筑物、建筑部件质量检验、振动检验、结构应力检验、结构性能现场检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和民间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用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居检测鉴定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和施工安装质量检验、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和维护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定鉴定.噪音和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二)建筑热工和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建筑热工(节能)检查建筑设备(暖气.换气.空调.给排水.电气和防雷)系统.锅炉室系统.冷冻库系统.现场净化系统设置质量检测和运行测试住宅区供热系统.住宅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和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源消耗分析和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检测。
(三)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1、建筑物整体平移.上升.倾斜的设计和施工鉴定
2、建筑加层.室内空间扩大.更换梁柱的设计和施工鉴定
(四)建筑结构加固鉴定。
1、加强建筑主体结构,加强设计和施工鉴定和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2、建筑基础.基础加固的设计和施工鉴定
3、建筑抗震.防灾.建筑结构灾后修复和修复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