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通用机打属于普通。开具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联加盖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