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程序流程如下:
1、人民、人民和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受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2、机关、人民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人民则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后,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审,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取保候审期届满以后,对于确认犯罪的人,应当依法判刑监禁;对于确认嫌疑人无罪的,应当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的注意事项: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后,办案机关不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拘留或逮捕,在看守所外面等待审理的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