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对 管辖权异议 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在询问当事人后由作出决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 和专属 管辖 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