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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界定征地中的公共目的

来源:纷纭教育

1、在征地拆迁中,所征用的土地通常用于两种目的:一是公共目的,如用于修建道路、绿地、公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一个是商业目的,如商品房开发用地等。两类用地的目的不同,其征地主体和方法也有别。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及其相关机构,这种征地拆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用于商业目的的用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有关商家,其征地拆迁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公平交易达成。

2、在目前的征地拆迁中,我们不仅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种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反而有意无意地混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比如,在很多地方,以办这种名目的征地拆迁就混同于公共目的。因为,这些开发区的征地拆迁都是由的派出机构,如开发办或者管委会进行的。这里不仅混淆了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而且扭曲了职能和行为,使变成一个积极的市场主体,参与到与民争利的市场竞争活动中去。因此,分清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是征地拆迁中首先要明确解决的一个原则问题。

3、作为商业目的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在遵循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先要由商家与动迁户进行协商谈判,草签协议,然后到部门备案或者审批。不应先是得到批准,然后再以批准为由,强制征地拆迁。这里的程序设计包含有重要的意义,前者既能避免发生事件,也体现了一种市场经济自由契约、平等交易的精神。

4、即使以公共用途为目的的征地拆迁,仍然存在一个是否必要,由什么人认定,采取什么方式和通过什么程序认定的问题。比如,城市中的绿地和广场是否要搞那么多,那么大,建在什么地方等,是由城建部门认定,还是由市民决定,都必须有一套明确可行的办法。现在是由城建部门认定,甚至是拍板定案,然后强制实施,根本不经过一种公共选择过程。没有市民的监督和制衡,的私人目的,即政绩和形象、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混入和取代了公共目的。或者说是以公共目的为名,行的私人目的之实。《国有土地上》第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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