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纭教育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的内容

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的内容

来源:纷纭教育

一、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有哪些内容

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的内容有:

1.在行使方式上,要求“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即视为解除合同;

2.在行为性质上,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仅是一项权利,并非遇所有合同就必须解除;在权利救济通径上,相对人对管理人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服,可向提起诉讼,按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二、公司破产的基本流程

公司破产的基本流程主要包含以下七个步骤:

1.破产的申请;

2.立案审查;

3.案件受理;

4.案件受理后债权申报与登记;

5.债权人会议;

6.破产和解;

7.企业整顿,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最终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三、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1.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2.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3.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

4.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

5.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