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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破产案件的受理和指定管理人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可以从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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