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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主观:

下面是最高人民审理破产案件的一些相关内容,你可以看一下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结合人民工作实际,就破产案件信息公开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设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案件(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统一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人民以及人民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应当使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披露破产程序有关信息。 第二条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债务人信息,在不损害 债权人和债务人 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提出,由该人民予以审定。人民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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