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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木材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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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木材法规

2010年10月20日

运营商将木材和木材产品在市场上的义务。(与欧洲经济区相关文本)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欧洲联盟条约“的运作方面,特别是第192(1), 鉴于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1]认为, 在咨询委员会的地区, 按照与普通立法程序[2], 鉴于:

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2)由于全球范围内的木材和木材产品,结合制度和治理的不足之处,在森林部门的一些木材生产国,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不断增 长的需求已成为以往任何事宜更大的关注。

(3)国际关切的重大非法采伐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它构成了重大威胁森林,因为它的过程中,砍伐森林和森林退化,这是全球二氧化 碳排放量的20%左右,威胁,破坏生物多样性,森林可持续管理和发展,包括按照运营商的商业可行性适用的法律。它也有助于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加剧极端天气事件和洪水。此外,它具有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影响,往往破坏良好的治理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威胁当地森林为生的社区的生活,而且可以与武装冲突。打击的问题,对非法采伐本规例中的预期,以促进欧盟的气候变化减缓努力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并应可以看到互补的联合行动和承诺的背景下的美国联合国框架公约“对气候变化。

(4)作出决定1600/2002/EC的欧洲议会和欧盟2002年7月22日的会议奠定了第六届社区环境行动纲领“[3]标识作为一项优先行动 的可能性,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考试打击非法采伐的木材贸易联盟和各会员国的积极参与,在与森林有关问题的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决议和协定的实施和继续。

(5)委员会通讯2003年5月21日,题为“森林执法,施政与贸易(FLEGT):欧盟行动计划”提出了一揽子措施,以支持开展国际努 力,以解决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问题的建议联盟的整体努力实现可持续森林管理方面。

(6)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对此表示欢迎,通信和认识到有必要为联盟贡献的全球努力,以解决非法采伐问题。

(7)在根据的沟通的目的,即确保只有木材生产的产品,已在按照国家立法的木材生产大国进入联盟,该联盟已自愿伙伴协议谈判(FLEGT VPAS )与木材生产国(伙伴国),创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为当事人实施发牌制度,以规管在FLEGT VPAS在那些木材和木材产品贸易。

(8)由于重大问题的规模和紧迫性,这是必要的,以支持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活跃,补充和加强FLEGT VPA主动的旨在保 护森林和改善之间的协同作用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

(9)国家缔结联盟的原则在他们的的FLEGT VPAS与所做的努力,特别是合法生产的木材的定义,应该得到承认和进一步鼓励各国缔 结FLEGT VPAS应给予。也应考虑到下FLEGT许可计划采伐的木材按照国家有关立法,如木材和木材产品的出口到欧盟。因此,木材的木材产品的附件II和III理事会条例(EC)二千零五分之二千一百七十三2005年12月20日上市的木材进口到欧盟的FLEGT许可计划建立嵌入式[4],对原产于合作伙伴该规例附件一所列的国家,应被视为已合法采伐这些木材产品符合该规例和任何执行规定。 (10)的帐户,也应考虑一个事实,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要求,对濒危物种公约缔约方只授予CITES出口 许可证时,“濒危物种贸易公约”所列的物种有所收获,特别是在符合出口国的国家立法。因此,木材的附件A,B或C所列物种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理事会条例(EC)338/97 9 1996年12月,通过调节贸易[5],应被视为已合法收获提供符合该规例和任何执行规定。 (11)铭记,应鼓励使用再生木材和木材产品,和运营商,使用木材和木材产品已经完成其生命周期,包括这类产品在本规例的范围, 将放置过重的负担,并否则将被作为废物处置的,应被排除在本规例的范围。

(12)配售的内部市场,应禁止非法采伐的木材或木材产品如木材来自第一次作为本规例的措施之一。考虑到非法采伐,其根本原因 及其影响的复杂性,采取具体的措施,如那些目标运营商的行为。

(13)在“FLEGT行动计划”的背景下,委员会,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会员国可以支持和非法采伐的水平和性质,在不同的国家进行 学习和研究,这样的信息公开,以及支持运营商提供实际的指导,在木材生产国的适用法律。

(14)在没有国际公认的定义,立法的国家,木材收获,包括法规,以及执行有关国际公约在该国,该国是党的,应该是基础定义什 么构成非法伐木。

(15)许多木材产品都经过大量的进程之前和之后,它们被放置在内部市场的第一次。为了避免施加任何不必要的行政负担,只有那

(1)森林提供木材和非木材森林产品和环境服务对人类至关重要,如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和保护气候系统,包括各种各样

个地方木材和木材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第一次应该是运营商的尽职调查系统,而交易商在供应链中应要求提供基本信息它的供应商和买家,使木材和木材产品的可追溯性。

(16)的基础上,系统的方法,将第一次在国内市场的木材和木材产品的经营者,应采取适当的步骤,以确定非法采伐的木材和木材 产品,如木材来自不放在内部市场。为此,运营商应行使尽职调查通过系统的措施和程序,将非法采伐的木材和木材产品等木材来自内部市场的风险降到最低。

(17)尽职调查系统固有的风险管理包括三个要素:信息,风险识别的风险评估和减轻。尽职调查的木材和木材产品的来源和供应商 被放置在内部市场的第一次,包括遵守适用法律,该国的收获,品种,数量等相关信息的信息系统应该提供访问,及(如适用)亚国家地区及特许经营的收获。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运营商应进行风险评估。的风险是确定的,经营者应减轻这种风险识别的风险相称的方式,以防止非法采伐的木材和木材产品来自这种木材被放置在内部市场。

(18)为了避免任何不必要的行政负担,运营商已经在使用的系统或程序,符合本规例的要求,不应该被要求建立新的系统。 (19)为了识别在林业部门的良好做法,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可用于认证或其他第三方验证的方案,包括遵守适用的法律来验证。 关者的利益。这些组织也有分析相关立法和促进其成员遵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但不应该使用这种能力主导市场。为了便于执行本条例和发展的良好做法是适当的认可机构已经开发出符合本规例的要求的尽职调查系统。应在公平和透明的方式进行识别和提取监测机构的认可。该认可机构的名单应予以公布,以使运营商能够使用他们。

(21)主管机关应进行定期监察机构检查,以确认他们有效地履行本规例所订明的义务。此外,主管当局应尽力进行检查时拥有的相 关信息,包括证实来自第三方的关注。

(22)主管部门应当监视,运营商有效地履行本规例所订明的义务。主管当局应为此目的进行正式检查,按照计划,适当的,其中可 能包括检查运营商和实地审核的前提下,应该可以要求经营者采取必要的补救行动。此外,主管当局应尽力进行检查时拥有的相关信息,包括证实来自第三方的关注。

(23)主管当局应保持的检查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提供按照指令2003/4/EC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8 2003年1月公众获取环境信息[6]。 (24)考虑到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国际性质,主管当局应相互合作和与第三国和委员会的行政主管部门。

(25)为了方便运营商的能力,将木材或木材产品的内部市场,以符合本规例的要求,考虑到情况的小型和中型的企业,会员国委员 会的协助下,在适当情况下,可为运营商提供技术和其他援助,并促进信息的交流。这种援助不应释放运营商从他们的义务,尽职尽责。 (26)交易商和监测机构应避免采取可能危及本规例的目标的实现。

适度和劝阻处罚适用于侵犯,禁止非法采伐的木材或木材产品来自如木材,木材和木材产品的内部市场将要不一定要销毁,但可能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使用或出售。

(28)委员会应有权通过委派行为(TFEU)欧盟有关监测机构的认可的识别和提取的程序在运作条约“第290条,关于进一步相关的风 险评估标准可能是必要的,以补充已经提供了规例“及”关于本规例适用的木材和木材产品列表。这是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委员会进行适当的磋商,在其筹备工作,包括专家级的。

(29)为了确保统一实施条件,实施权力应赋予委员会除至于采用的频率和检查,经主管机关对监察机构的性质和尽职系统的详细规 则进一步相关的风险评估标准。根据第291 TFEU,规则和一般原则的管制机制和会员国委员会的执行权力的行使要事先制定的规例所采用的根据与普通立法程序。新的监管委员会第1999/468/EC号决议6月28日之前通过的1999年奠定了委员会赋予的执行权力行使的程序[7]继续适用,除监管程序,工作认真细致,是不适用的。

(30)运营商和主管部门应给予一个合理的期限,以作好准备,以满足本规例的要求。

一级,欧盟可能采取的措施按照辅助性原则的“欧洲联盟条约”第5条所载的。按照相称性原则,在这篇文章中所载,本规例不超越什么是必要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采纳本规例: 第1条 有关事项

本规例规定的义务的运营商第一次将木材和木材产品的内部市场,以及交易商的义务。 第2条 定义

本规例的目的,应适用下列定义:

(20)木材行业是非常重要的经济联盟。运营商的组织在该领域的重要演员,因为它们代表了后者大规模的互动与各种各样的利益相

(27)会员国应确保违反本规例,包括运营商,贸易商和监察机构认可的有效,适度和劝阻性的处罚。国家的规则可规定后,有效,

(31)自本规例的目的,即在战斗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可以不被实现由会员国单独和可因此,由于其规模,是更好地实现联盟

(一)“木材和木材产品”是指木材和木材产品的附件中所载,除木材产品或部件已经完成其生命周期,并从木材或木材产品制造的此类

产品,否则将予以处置,浪费的定义,第3条第(1)指令2008/98/EC的欧洲议会2008年11月19日的会议上浪费[8],

(二)“投放市场”是指以任何方式供应,不论销售使用的技术,第一次在内部市场的商业活动过程中,分发或使用的木材或木材产品, 无论是在换取付款或免费的。它也包含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距离合同[9]中定义的指令97/7/EC的欧洲议会1997年5月,安理会有20个通过远程通信供应。已经放置在内部市场的木材或木材产品的木材产品来自内部市场的供应将不构成“投放市场”; (三)“经营者”指木材或木材产品在市场上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四)“交易商”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一个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已经放置在内部市场内部市场的木材或木材产品的销售或购买; (五)“国家收获”是指国家或地区的木材或木材的木材产品中的嵌入式收获; (六)“合法采伐”是指按照适用的法规在全国的收获收获的; (七)“非法采伐”是指违反适用的法律在全国的收获收获; (八)“适用法律”是指在现行法律中收获的国家涵盖以下事项: - 木材采伐权在法律上刊登宪报的边界,

- 支付的捕捞权和相关的木材采伐的木材包括关税,

- 包括环境和森林的法例,包括森林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直接关系到木材采伐,木材采伐, - 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使用和使用权受木材采伐, - 贸易和习俗,据林业部门的关注。 第3条

FLEGT和“濒危物种贸易公约”所涵盖的木材和木材产品的状态 品列在附件II和III法规(EC)本规例的目的。

木材在附件A,B或C所列物种的法规(EC)338/97,并符合该规例,其执行规定,应被视为已合法采伐本规例的目的。 第4条 运营商的义务

1。非法采伐的木材或木材产品来自这种木材在市场上配售,均应予以禁止。 制度”,载于第6条。

3。每个经营者应当维护和定期评估的尽职调查系统,它的用途,除了运营商利用第中提到的监测机构的尽职调查体系的建立。根 据国家立法和现有的监管体系,可用于任何自愿连锁的监管机制符合本规例的要求为基础的尽职调查系统。 第5条 责任的可追溯性

在整个供应链,经营者应当能够识别: (一)经营者或交易者提供的木材和木材产品;

(二)在适用的情况下,交易者就是他们所提供的木材和木材产品。

经营者应当至少5年保持在第一段提到的信息,如果他们要求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主管部门。 第六条 尽职调查系统

1。在第4(2)条所指的尽职调查制度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措施和程序提供访问下列有关运营商在市场上销售的木材或木材产品的供应:

- 的描述,包括的商品名称和类型的产品,以及常见的树种名称,并在适用情况下,其充分的科学名称, - 国家的收获,以及(如适用): (一)亚国家地区的木材收获; (二)特许经营的收获, - 数量(单位体积,重量或数量) - 供应商的操作员的姓名及地址,

- 商已提供的木材和木材产品的名称和地址,

- 文件或其他资料,表示符合适用的法规,这些木材和木材产品;

(b)风险评估程序,使操作人员进行分析和评估非法采伐的木材或木材产品来自这种木材在市场上销售的风险。

木材嵌入在没有2005分之2173起源于附件一中所列的伙伴国家该规例,并符合该规例及其实施规定,应被视为已合法采伐的木材产

2。经营者应当行使尽职调查时,将木材或木材产品在市场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使用的程序和措施的框架,以下简称“尽职调查

这样的程序应考虑到所载资料点(a)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标准,包括:

- 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其中可能包括认证或其他第三方验证计划,包括遵守适用法例, - 非法采伐的特定树种的患病率,

- 非法采伐或做法的收获和/或亚国家地区的木材收获,包括武装冲突的患病率在全国流行的, - 安全理事会或欧洲联盟理事会对木材进口或出口的制裁, - 复杂的木材和木材产品的供应链。

括有效的风险和可能,以尽量减少包括需要额外的资料或文件,及/或要求第三方验证。

(c)除识别的风险点中提到的风险评估程序的过程中,(b)是可以忽略不计,风险规避的措施和程序,充分的和恰当的一组程序,包 2。第1详细的规则,以确保统一实施第1款,但至于进一步相关的风险评估准则第1(b)款中的第二句,应采取按照监管程序(2)。 2012年6月3日,应采用这些规则。

3。考虑到市场的发展和经验在执行本规例获得通过的第13条和第20(3)条所指的报告中提到的信息交换,特别是确定的,该委员会 可以采取委托行为,根据第290 TFEU关于进一步相关的风险评估标准,可能是必要的,以补充第1款(b)项第二句的尽职调查制度,以确保其效力这篇文章中提到。

对于委托本段中提到的行为,载于第15,16和17条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七条 主管部门

1。各会员国应指定一个或多个主管部门负责本规例的应用。

2011年6月3日,会员国应通知委员会的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会员国应通知主管部门的名称或地址的任何变化委员会。 2。委员会应公开,包括在互联网上,主管部门的列表。应定期更新该列表。 第 监督组织 1。监测机构须:

(一)维护和定期评估的尽职调查制度,载于第6条和授予运营商的使用权; (b)核实这样的运营商其尽职系统的正确使用;

2。组织可以申请一个监测机构的认可,如果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是联盟内依法设立的;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行使第1款中提及的职能; (三)确保没有任何在履行其职能的利益冲突。

3。委员会,有关会员国的意见后,(S),应承认作为一个监测机构的申请人符合载列于第2款的要求。 承认一个监测机构的决定应由委员会所有会员国主管当局。

也可以进行检查时,会员国的主管机关是拥有的相关信息,包括证实的关注由第三方或当它检测到的缺点在执行运营商建立了一个监测机构的尽职调查系统。应提供的检查的报告,根据指令2003/4/EC。

5。如果主管机关确定,监测机构已不再满足所规定的职能,在第1款或不再符合第2款中规定的要求,它应毫不迟延地通知委员会。 6。时,委员会应撤销认证的监测机构提供特别的信息的基础上,根据上文第5,已确定监测机构不再符合第1款或第2款中规定的要 求,在所规定的职能。撤销认可的监测机构之前,欧盟委员会将通知有关会员国。 委员会应由所有会员国的主管当局决定撤销认可的监测机构。 保识别和提取在公平和透明的方式进行识别。

对于委托本段中提到的行为,载于第15,16和17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这些行为,应当采取2012年3月3日。 条第(2 )。2012年6月3日,应采用这些规则。 第9条 监察机构名单

委员会的监测机构在欧盟官方公报上,C系列,并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名单。应定期更新该列表。

8。第4段中提及的检查,必要的,以确保有效的监督,监测机构和统一执行该段的频率和性质的详细规则,应采取的监管程序,第18

7。为了补充方面的认可和撤销监测机构的认可程序规则,如实际需要,修改,委员会可采取委派行为,按照第290条TFEU,同时确

(三)采取适当的行动,在发生故障时由操作员正确使用其尽职调查制度,包括重大或多次失败的情况下,由运营商的主管部门的通知。

4。主管机关应进行定期检查,以验证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机构继续履行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职能,符合条第2款规定的要求。

第10条 检查经营者

1。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以核实经营者遵守载于第4和第6条的要求。 第三方提供的,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由操作员属实的关注的基础上。 3。第1款中所提到的检查,其中包括:

(一)检查的尽职调查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和风险减轻程序; (二)检查文件和记录以证明尽职调查制度和程序的正常运作; (三)现场检查,包括现场审计。

4。运营商应提供一切必要协助,以利便执行第1款中提到的检查,特别是关于进入处所和演示文稿的文件或记录。 据检测到的缺陷的性质,成员国可以立即采取的临时措施,其中包括: (一)扣押的木材和木材产品; (b)禁止销售的木材和木材产品。 第11条 检查记录

动。所有的检查记录应当保存至少5年。

2。第1款中所指的信息应提供按照指令2003/4/EC。 第12条 合作

1。主管机关应相互合作,以确保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与第三国的行政主管部门,并与委员会。 通过检测。 第13条

提供技术援助,指导和信息交流

协助下,考虑到情况的小型和中型企业,以促进遵守本规例的要求,特别是在有关的尽职调查制度,依照本法第六条的实施。

2。第1款中提到的检查应按照一个定期检讨计划进行以风险为基础的方法。此外,可以进行检查时,主管机关拥有的相关信息,包括

5。在不影响第19条,第1款中所指的检查,缺点已检测到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发出通知,由运营商应采取的补救行动。此外,根

1。主管部门应保存记录第10条第(1)款中提到的检查,特别是它们的性质和结果,以及根据第10(5)条发出的任何通知的补救行

2。主管当局应交换信息的严重缺陷在第8(4)及10(1)条所述的刑罚的种类,按照第19条与其他会员国主管当局的检查和委员会

1。在不影响运营商的义务,行使尽职调查(2)第4条规定,会员国,在适当的情况下,运营商提供技术和其他援助,指导委员会的 2。会员国,协助该委员会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促进交流和传播有关信息,非法采伐,特别是与载列于第6(1)(B),帮助运营商在 风险评估,并在最好的实施本规例的做法。

3。应提供援助的方式,避免了损害的责任,主管部门,在执行本规例,并保持其性。 第14条 修订附件

确定第13条中,另一方面,用的木材和木材产品的技术特点,最终用户和生产工艺方面的发展,委员会可以采取委派行为,根据TFEU第290条的木材名单进行修改和补充和木材产品详列于附件。这种行为对运营商不得造成过重负担。 对于委托在本条中所指的行为,载于第15,16和17条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15条 运动代表团

转授的权力不得迟于3个月前一个三年期的结束日期后,本规例的应用。下放权力,应自动延长期间相同的时间,除非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撤销它在根据第16条。

2。只要采用委托的行为,委员会应通知同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3。委员会在第16和第17条规定的条件下,被赋予的权力,采取委派的行为。 第十六条 撤销代表团

为了考虑到,一方面,所取得的经验,在本规例的实施,特别是通过的报告中提到第20条第(3)和(4),并通过信息交换所提到的

1。电源采用第6(3),8(7)和14中提到的委派行为,应赋予委员会2010年12月2日的期限七年。委员会应公布了一份报告,就

1。在任何时候由欧洲议会或理事会代表团第6(3),8(7)和14中提到的权力可能会被撤销。 力可能被撤销,并可能提出的撤销的原因。

2。机构已开始内部程序,以决定是否撤销权力的转授,应努力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其他机构和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前,转授的权 3。撤销的决定应杜绝代表团在该决定中指明的权力。它立即生效,或在稍后的日期指定其中。它应不影响已生效的委托行为的有效性。 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 第17条 反对委派的行为

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可能反对的期限内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委派的行为。在此期间,应欧洲议会或理事会的倡议延长两个月。 2。如果期限届满,无论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反对委派的行为,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生效。 委派的行为可能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和生效的期限届满之前,如果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都向委员会通报其不拟提出异议。 3。如果欧洲议会或会反对,委派的行为,该行为不得生效。该机构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反对委派的行为。 第1 委员会

1。委员会应协助的二千零五分之二千一百七十三法规(EC)第11条规定的“森林法”执法治理与贸易(FLEGT)委员会成立。 2。凡提述本款,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和第7条,第8段的规定。 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6)在规定的期限应定为三个月。 第19条 处罚

1。各成员国应放下规则适用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处罚,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他们的实施。 2。的处罚,必须是有效的,适度和劝阻,并可能包括,除其他事项外:

确保它们能够有效地剥夺那些负责从他们的严重侵犯,不妨碍行使行业,并逐步增加的水平,这样的罚款,重复严重侵犯的合法权利产生的经济利益;

(二)扣押的木材和木材产品; (三)立即停止授权交易。

3。各成员国应通知委员会的规定,应当通知其毫不拖延地影响到他们的任何后续修订。 第20条 报告

1。各成员国应提交委员会,每两年举行一次,2013年3月3日,4月30日的一份报告本规例在过去两年中的应用。

的结论和操作的FLEGT VPAS根据法规(EC)二千○五分之二千一百七十三和所作出的贡献,以减少非法采伐的木材和木材产品的存在从这些木材的内部市场。

3。截止到2015年12月,每半年以后,委员会的报告和本规例的应用经验的基础上,应审查本条例规定,包括防止非法采伐的木材或 木材产品来自这样的运作和有效性木材被投放到市场上。应特别考虑小型和中型的企业和产品覆盖面的行政后果。报告可能伴随的,如果必要的话,通过适当的立法建议。

4。第3段中提到的第一个报告应包括评估目前的联盟经济和贸易形势方面的术语“第49章所列的产品,应特别考虑到相关行业的竞争 力,以考虑可能列入本规例的附件中所载的木材和木材产品的列表。

第一项中提到的报告还应当包括评估的有效性禁止非法采伐的木材和木材产品来自如木材市场在第4(1)条所载的配售按照第6条的 尽职调查系统。 第21条 进入力和应用

本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生效。

本标准适用于2013年3月3日。然而,第6(2),7(1),8(7)和8(8)适用于2010年12月2日。 本法规全文,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完成2010年10月20日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

(一)罚款按比例对环境的破坏,木材或木材制品有关的税务亏损和从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害的价值,这样的罚款,这样的方式计算,以

2。这些报告的基础上,委员会将起草一份报告将提交给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每两年一次。在编写本报告时,委员会应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对于欧洲议会 总统 J.布泽克 对于会 总统 O.沙泰尔

[1] OJ C 318,23.12.2009,P。88。

一读的位置。 17)和欧洲议会7月7日(尚未发表在“欧盟官方公报”)的位置。 [3] OJ L 242,5.9.2002,P。1。 [4] OJ L 347,30.12.2005,P。1。 [5] OJ L 61,1997年3月3日。1。 [6] OJ L 41,14.2.2003,P。26。 [7] OJ L 184,17.7.1999,P。23。 [8] OJ L 312,22.11.2008,P。3。 [9] OJ L 144,1997年4月6日,P。19。 -------------------------------------------------- 附件

木材和木材产品分类理事会条例(EEC)2658/87 [1],到本规例适用的术语载列于附件I - 4403在粗糙的木材,不论是否去树皮或边材,或略成方形 - 4406铁道及电车道枕木木(跨)

- 4407木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接月底,厚度超过6毫米 或最终接,其厚度不超过6毫米

[2] 2009年4月22日的欧洲议会(OJ C 184 E,2010年7月8日,第145页)的位置,理事会3月1日(OJ C 114 E,4.5.2010,P

- 4401燃料木,日志,钢坯,树枝,成捆或类似形状;木片或木颗粒,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结块的日志,块,片或类似形状

- 4408表贴面(包括切片胶合木),胶合板或为其他类似的的层压木材和其他木,经纵锯,刨切或旋切,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拼接 - 4409木材(包括镶木地板条和横条,不组装)经连续造形(舌榫,回扣,倒角,V-接,珠绣,成型,圆形或类)以及任何一边,端或 面,或刨平,砂光或端接接

- 4410刨花板,定向刨花板(OSB)及类似板(例如,华夫)的木材或其他木质材料,不论是否用树脂或其他有机结合的物质或不结块 - 4411木纤维板或其他木质材料,不论是否用树脂或其它有机物质的键合 - 4412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及类似的多层板 - 44130000强化木,成块,板,带材或型材 - 441400木质相框绘画,摄影,镜子或类似物体

- 4415包装盒,包装盒,板条箱,圆桶及类似的包装,木制品;木制电缆卷筒;托盘,箱形托盘及其他装载木板,木制品;木制环形托盘 (不是专门用作包装材料,支持,保护或进行其他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包装材料。) - 44160000木桶,桶,桶,盆和其他木桶的产品和零件,木材,包括桶板 - 4418建筑细木工和木工的木材,包括蜂窝木工板,拼装地板,木瓦及屋顶 - 纸浆和纸张的第47和48章的术语,除了竹和回收(废碎)的产品 - 940330,940340,94035000,940360和94039030木制家具 - 94060020预制建筑物

[1]理事会法规(EEC)2658/87 1987年7月23日在关税和统计的术语和共同关税(OJ L 256,1987年7月9日,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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