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销售伪劣种子罪既遂量刑标准及其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为将受到刑罚,根据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相比,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侵害的客体是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此外,销售伪劣种子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法律分析
一、最新销售伪劣种子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销售伪劣种子罪既遂量刑标准如下: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了所生产、销售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才发生危害结果的。生产、销售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后罪则是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直接相连,没有被害人从中介人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后罪的客体则是某一单位的生产经营,对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体不仅限于自然人,而且还包括单位;而后罪的主体则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
结语
销售伪劣种子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如下: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相比,销售伪劣种子罪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侵害对象和主体的限定等方面。销售伪劣种子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 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