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身携带的物品有:
1、包装密封完好、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酒类明确了酒精度数、总量)
2、香水、花露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普通凝胶类免洗洗手液不超过100毫升可以携带)
3、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4、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600毫升。(自喷压力容器由120毫升改为150毫升)
5、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一般不超过27000mAh)
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
1、支、子弹类:军用、公务用、民用、道具等;
2、易燃易爆类: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等;(酒类首次明确规定哦)
3、有毒有害或放射性、腐蚀性类:剧毒农药、杀虫剂、有液蓄电池等;
4、管制器具类:管制刀具(含特殊厨用刀具、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等);警棍、军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泪器等;
禁止携带、但可托运的物品有:
1、锐器:包括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长度超过60毫米);(刀具也明确规定了长度哦,普通的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小于60毫米可携带)
2、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3、工具农具:包括钻机、锥、锯、焊、镰刀、铡刀等;
4、其他:飞镖、弹弓,不超过50毫升的防身喷剂等;
5、小型活动物:持有检疫证明、装于专门容器内的小型活动物。
法律依据: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一)国家禁止或运输的物品;
(二)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三)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四)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五)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