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侵犯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刑讯逼供行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特殊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且有逼取口供目的。根据《刑法》第247条,对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的司法工作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或死亡则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刑讯逼供罪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范围
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范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被告在取证过程中受到非法刑讯或其他强制手段逼迫而作伪证供时,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要件包括:一是被告受到非法刑讯或其他强制手段的行为存在;二是被告作伪证供的行为存在;三是被告作伪证供的行为是在受到非法刑讯或其他强制手段逼迫的情况下发生的。刑讯逼供罪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刑事诉讼领域,主要用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将对涉及刑讯逼供罪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结语
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包括复杂客体、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客观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以故意逼取口供为主观要件。刑讯逼供罪的适用范围主要用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将对涉及刑讯逼供罪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