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证据包括一方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书信、短信、聊天记录等;出轨照片视频以及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证据包括实施暴力者的;向妇联、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医院病例;目击证人证言等。
3、、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证人证言;所在单位、居委会的教育材料;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等。
一、离婚的法定情形
1、《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