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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原房主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来源:纷纭教育

安置房原房主不配合过户处理办法如下:

1、如果安置房房主不愿过户,可以先与房主协商进行解决;

2、若是协商不成,房主不给办过户,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协助履行过户手续;

3、可以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

房产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要确认被告。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如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人民将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4、举证。立案后,人民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立案后,人民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综上所述,买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其配合过户,对方仍不配合的,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及相关损失,也可以向人民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且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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