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环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规范企业的环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电、铝业公司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企业在环境保护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
(一)负责对各发电、铝业公司环保档案的管理进行检查;
(二)负责指导、协助发电、铝业公司进行环保档案管理。
第五条 发电、铝业公司
(一)负责本单位环保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及归档;
(二)保证本单位环保文件材料的成套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第六条 公司环保档案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建厂以来的所有新、扩、改项目,按照时间顺序每项包含环评报告书(表)、批复。
(二)竣工验收及环保在线设施竣工及联网验收资料建厂以来的所有新、扩、改项目,按照时间顺序每项包含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在线设施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批复等。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历年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四)监测报告,包括历年委托第三方厂界无组织污染物自行监测、在线验收监测、比对监测、土壤及地下水监测报告、企业自测报告等。
(五)固体废物管理资料,公司固废产生量、固废拉运台账、转运的原始凭证和固体废物储存库定期巡检及整改材料,委托外单位进行固体废物处置的协议或合同。
(六)危险废物管理资料,危废台账、委托外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的协议或合同、处置方危废经营许可证、转移五联单、各年危险废物的产生名称、产生量及进行安全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各类废物处置量的原始凭证及统计表。
(七)历史环保税核算单据、环境保护税申报报表复印件装订成册,本年度环境保护税申报报表及单据复印后分类存至档案盒保存备查。
(八)污染处理设施技术资料,包括环保设施名称、运行状态、设计能力、实际处理能力、设计效率、实际处理效率以及核查时段内各年与主体工程设施的同步运转率等资料;上年度及本年度设施运行记录、维修记录台账、排污口监测台账等。
(九)在线监控设备资料,包括设备采购合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批复的文件,排污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对设备厂家安装施工进行预验的文字证明材料,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设备厂家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联网报告,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仪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设备产品认证文书,设备出厂合格证,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一年的监测数据结果,自动监控设备在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第三方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和运行维护协议。
(十)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企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及每年修订情况,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配置、演练记录及照片。
(十一)清洁生产资料,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报告、验收资料。
(十二)温室气体核查资料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核查监测计划、温室气体自查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
第七条 发电、铝业公司及各相关部门环保对口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资料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一档一盒,以便于查阅;负责定期更新档案资料,使环保档案逐步完善和科学管理;负责编制借阅相关制度,应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 所有存档并提供的文件、资料、记录的文字资料必须具有其可信度,避免头
尾不符、涂改、粘贴、伪造等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 所有实际生产建设项目、生产能力、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置等方面的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规定的情况应保持一致,若出现变化,应及时申报合理手续。
第十条 各类环保台账中污染物、固废或危废的数量应与企业现场各工序车间原始记录及库房出入库记录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排放口自检记录与自动监控数据保持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备案保存。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销毁
第十二条 除建设项目环评资料为永久保存,危废转移联单留存五年,其余环保资料保存期限为四年。
第十三条 档案的保存、销毁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