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1.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
(2)具备与医保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3)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能够按照医保协议规定提供药品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2.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工作,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确定结果,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
三、医保协议管理
1. 医保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药品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提供药品服务,不得违反协议规定。
3.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药品服务管理
1.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2.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3.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五、费用结算管理
1.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医保协议的规定,按照实际提供的药品服务,向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2. 经办机构应当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结算。
3.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不得虚报、多报费用。
六、违约责任
1.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保协议的,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解除医保协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费用结算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有。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