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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的探析

来源:纷纭教育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的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多样化需求。不过该组织当下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运作机制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模式;运行机制

20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的农村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技术进步和环境的改变,这种下的自主经营的生产方式已不足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使农村的经济发展速度减慢,第一产业滞后于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为了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建立高效农业,必须再次调整农村的生产关系,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引入农村,与土地、劳动力等基本要素紧密结合[1]。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并改变农业劳动者之间的生产及利益分配关系,在效率的基础上促进公平。本文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模式

在不断发展和实践过程中,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逐渐形成三种主要运作模式,下面对这三种模式进行一一介绍:

1.1能人组织模式

这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村干部、运销大户、农民经纪人或技术能手等其他农户眼中的“能人”牵头,以分散经营的单个农户为主体,以统一生产、加工和销售为目的而构建起来的经济联合体。这类运作模式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其特点,但是该类合作组织结构简单,专业管理经验缺乏,治理模式简单,对外沟通能力低,融资能力比较弱,除了以能人自有资金作为该合作组织的运作资金以外,并无其他融资渠道。

1.2龙头企业带动模式

该类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以农产品加工、营销等龙头企业为依托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企业与农户间存在的共同利益和契约关系是建立该类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条件,企业向与之有合作关系的农户提供包括良种、技术、销售等在内的多种服务,然后农户向企业提供符合契约要求的农产品,进而形成一种企业与农民间即存在产、供、销合作关系,又有契约保障的新型经济合作联合体。该类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特点是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这类合作组织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组织结构完备[2]。该类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决策者为企业,企业与组织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但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则相对较为松

散,农民利益的最大化有限,当遇到经营风险时,协会和公司往往会站到一起,农户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1.3部门带动模式

该类经济合作组织的组织者为相关部门,出于推动本区域内经济快速发展和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的考虑,部门会牵头成立协会,通常情况下,协会会向农户提供包括良种、技术、信息和资金等在内的各种服务,农户在协会的大力扶持下进行统一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该类经济合作组织使农户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大幅下降,使其经济收益明显增加。但这类合作组织的利益联结机制松散,产权不清晰,缺乏灵活性和民主性的决策机制,对的依赖性强,协会本身很难全面发展。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2.1产权运行机制方面

随着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推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显得更加重要,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带动农民致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3][4]因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运行初始阶段缺乏成熟理论的指导,再加上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其产权模糊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没有明确有效的认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财产权。2007年7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是明确界定了实体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并未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和管理部门进行明确。就拿法人注册来说,有在科协注册的,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也有的只是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备案而已。二是组织中的个人产权模糊。三是产权结构不尽合理。由于不少农民担心合作组织的风险性,因此农民会员的参股资金十分有限,从而令农民的主体地位面临一定挑战,同时也不利于组织的快速发展。

2.2在治理结构和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方面

由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初级阶段,在治理结构和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方面还不完善。大多数农民合作组织的规范章程都不完善,更有甚者根本没有规范章程可遵循,宗旨模糊不清,职责分工混乱不堪,再加上机构设置欠缺科学合理性以及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运作过程中极不规范。此外,虽然有的经济合作组织有着健全的规范章程,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将其束之高阁,形式主义十分严重。也有一些合作组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成立了社员代表大会,但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特殊的运行模式,使它形同虚设。有的并未严格按章程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管理成为一句空话。

2.3利益联结机制方面

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内容单一及规模小等方面影响,我国绝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利益联结机制都存在一定程度不足。在合作经济组织中社员既

是组织的所有者(投资者),又是组织的惠顾者(生产者),应该把组织的经济效益与会员的经济效益联系起来,以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提高组织的效率。但在实际运行中,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只是把价格优惠当做利润返还,而没有利润分配利润,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混为一谈;正是由于利益合作机制较为松散,才导致合作双方并未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而基于此种情形下的经济合作组织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都相对较低,从而降低了组织的竞争力。

3规范科学合理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的措施

3.1明确产权关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由三部分组成,会员出资入股,公共积累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因此合作经济组织既能够以劳动的联合、劳动与资本以及劳动与技术等联合方式而存在,也能够以私有产权或私有产权与集体产权间的联合而存在。基于此,应从股金额度、参与和管理等多个角度考虑,对优先股加以适当约束。

3.2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效率和利益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核心,合理的利益分配是调动农民积极性和提高组织效率的保证,所以必须严格按照交易额分配盈余原则进行利益分配。交易额不但是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先决条件,也是合作经济组织中不可或缺的衡量指标之一,以交易额为分配依据能够将资本权利和社员权利有效结合在一起。其次,建立健全按股分配原则。基于严格执行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原则的基础上,应适当考虑按股分配。

3.3健全治理结构和规范民主管理机制

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保证是民主的管理机制。股份合作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建立内部法人治理机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并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合理权利和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和明确,最终构建起集分权、委托代理和监督约束这三种机制于一体的、行之有效的综合制衡机制。

3.4健全自我发展机制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引导更多的农民介入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追求在加工、销售环节的更多利益。因此在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同时,要面向市场实行商品化经营,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在使合作经济组织经济效益获得大幅提升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自身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高峰,张雨.进一步农村生产力的新途径[N].科技日报,2007-11-11.

[2]刘洁,孙世芳.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分析[J].农村经济,2008(10).

[3]欧志文.对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支持[J].中国市场,2008(6).

[4]欧志文.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探索[J].中国市场,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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